行政會完成討論《評定荔枝碗船廠片區為場所並設定其緩衝區》行政法規草案。
根據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可向文化局提交評定具重要文化價值的不動產的建議。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民間團體提交了“要求文化局對荔枝碗造船村啟動不動產類文化遺產評定程序申述文件”,經文化局分析後,認為符合《文化遺產保護法》的評定標準。因此,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啟動對荔枝碗船廠片區的評定程序。
特區政府按照《文化遺產保護法》的規定進行了公開諮詢,所收集的意見大多認同荔枝碗船廠片區的價值及將荔枝碗船廠片區列為“場所”類別的被評定不動產,文化遺產委員會亦表示認同。由於荔枝碗船廠片區土地於物業登記局內並無任何業權人或其他物權的登記,依法由特區政府負責管理和使用,故沒有不動產所有人的意見。完成評定程序後,根據《文化遺產保護法》的規定,特區政府制訂《評定荔枝碗船廠片區為場所並設定其緩衝區》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建議評定位於路環荔枝碗馬路的荔枝碗船廠片區為場所並訂定相關的緩衝區,以及保護內容。
草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