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法律草案。
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制定了保險及再保險業務的法律框架,並自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保險市場自此有迅速的發展。為配合保險市場的發展,以及遵循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訂定的“保險核心原則”所載的監管要求,特區政府經諮詢業界意見後,制定了《修改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法律草案。
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提高求取及從事保險業務的條件,加強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的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制度,以及預防和打擊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的機制方面的要求,確保保險人的集團架構透明度、財政穩健程度及業務發展策略的可行性,以完善保險及再保險業務的許可、監管和監察的制度,包括:
(一) 加強合併監管;
(二) 將經營一般保險與人壽保險的保險人的最低資本金額分別提高一倍至澳門幣三千萬元及六千萬元;
(三) 要求在申請從事業務許可時,須附同關於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制度、預防和打擊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的機制,以及申請人所屬集團架構及關係的資料;
(四) 申請卷宗須包括公司管治政策、資訊科技系統,與關聯公司的合作計劃及外判服務的安排、投資項目、償付準備金、銷售方式及途徑、工作人員及總工資等資料;
(五) 將住所設於外地的保險人的設立基金的金額,視乎所經營的屬一般保險或人壽保險而分別調升一倍至澳門幣一千萬元及一千五百萬元;
(六) 要求行政管理機關、監察機關成員、實際擁有管理權的人士及分公司總受託人必須先完成登記才可開始擔任職務;
(七) 經營一般保險者必須設立未滿期風險準備金、且有關準備金必須由精算師證明;
(八) 強化保險人的資產負債配對的要求;
(九) 提高一般保險的償付準備金要求,例如毛保險費低於澳門幣二千萬元者,償付準備金為澳門幣一千萬元。
二、新增保險人及再保險人,以及為其提供服務的其他人亦須履行保密義務。
三、修改向澳門金融管理局定期提交資料的制度,保險人及再保險人必須每季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提交季度財務報表,以及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提交上一營業年度的財務報表、統計表及精算評估報告。
四、配合現行《商法典》關於消除無記名股票的規定,不再允許保險人發行無記名股票,為此須調整有關規定。
五、調整保存文件的期間,由三年至十年不等,並新增電子載體的保存方式,其具有等同於原件的法律效力及證明力。
法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但法案規定,在法案生效後一百八十日至二十四個月不等的過渡期內,保險人須作出調整,以便符合該法案中不同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