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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16/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16/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行政法規草案。

為配合推動本澳的旅遊業發展,協助及優化本地中小企的經商環境,特區政府建議重新檢視關於飲食/飲料場所一站式服務的發牌程序,在不影響市民大眾的安全、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等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縮短相關飲食/飲料場所發牌程序的期限。為此,特區政府制訂了《修改第16/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草案建議將現行檢查委員會更名為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其為向一站式服務機構提供技術協助的實體,並強化其在發牌程序中包括審議計劃、發出或廢止牌照及臨時牌照時提供必要技術意見的職權。

草案建議維持委員會的組成,並明確成員須按職權及所屬公共部門的職責範圍發表意見,並作出決定。

二、草案訂明委員會中土地工務運輸局代表可獨立簽發工程准照及電力裝置的臨時使用准照,或於意見書內列明因工程的性質而無須發出工程准照,藉此加強一站式發牌程序的便捷性。

三、草案建議提前讓飲食/飲料場所向外臨時經營。當申請人按申請計劃施工完成後,可聲明確保場所不會影響公共安全、衛生及環境,並透過具專業技術資格證明的人士或實體聲明工程、倘有的消防系統、載人升降機及燃料設備符合現行法例及執行部門的指引,申請人於繳付保證金後,一站式服務機構可例外地於檢查前向申請人發出有效期為四個月的臨時牌照。

四、草案建議,一站式服務機構應在收到申請人竣工的通知後,由原來三個工作日的處理時間,修改為立即發出繳付憑單及定出檢查日期。

五、草案不適用於待決申請,但利害關係人選擇適用者除外。

草案建議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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