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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車輛檢驗規章》


政府公報今日(27日)刊登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將《檢驗及確定機動車輛各種規格的規章》修改為《車輛檢驗規章》,並對規章中部分內容作出修訂,包括規定重型汽車必須安裝自記速度計,以便監控重型車輛行駛速度,確保安全。

規章亦新增對“純電動車輛或插電式混合動力車輛和天然氣車輛的附加檢驗規定”、“車輛前照燈燈光強度和光束照射位置等規定”、“電動汽車、電動摩托車及殘疾人士專用車輛等識別標誌”的規定內容,以及簡化載客重型車急救箱存放的藥物等,以更加完善檢驗制度。有關規章自批示公佈後滿九十日起生效,但如重型汽車未裝有《車輛檢驗規章》第十五條所指的自記速度計,則須於批示生效後一年內安裝。

另外,規章規定,倘車輛在法定期間内未送交檢驗,且車輛所有人或佔有人自該期間屆滿後十日內沒有提出合理原因,或該原因不獲接納,其後另定檢驗期間將視為在原定期限以外進行檢驗。根據《交通事務局費用及價金表》規定,在原定期限以外驗車需繳付費用澳門幣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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