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24日,一名的士司機涉嫌觸犯濫收車資而禁錮乘客,警方已將嫌犯移送檢察院偵辦。
初步偵查顯示,案中嫌犯涉嫌觸犯《刑法典》第137條所規定的“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第148條第1款所規定的“脅迫罪”及第152條第1款所規定的“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經檢察院對嫌犯進行初步訊問,因應被檢舉事實的嚴重性和案件的實際情況,刑事起訴法庭法官接納檢察官的建議,命令對案中嫌犯採取身份資料及居所書錄、提供擔保金、定期報到以及中止從事的士司機業務的強制措施。
依照《刑事訴訟法典》規定,案件將適時發還檢察院以繼續進行相關的刑事偵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