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法律草案。
為全面落實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的相關規定,以及配合《非高等教育發展十年規劃》提出在政府依法行使監察權的前提下,保障私立學校享有教學、行政及財政自主權,形成政府與辦學實體間權責明確、統籌協調、規範有序的辦學體制,特區政府建議修改現行七月二十六日第38/93/M號法令《私立教育機構通則》。經徵詢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意見,以及分析公開諮詢所收集的意見及建議後,特區政府制訂了《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法律草案。
法案訂定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規範澳門特區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的開辦、管理、組織、運作、關閉及辦學實體的轉換。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法案建議,辦學實體須設立校董會,職權包括委任和免除校長、核准學校的人員編制、決定學校指導性方針、發展規劃、監督學校的運作等。校董會由校長、教師及家長至少七名單數成員組成,每學年至少召開兩次平常會議。
此外,法案規定辦學實體本人或其代表,以及校董會主席,不得擔任校長職務。
二、法案規定學校須成立校園危機管理的專責小組,制定安全守則和監察措施,以及處理危急或突發事件,以保障學生的安全。
三、法案對學費及選擇性服務費作詳細規定,學校不得強制學生或家長贊助辦學或向其收取學費及選擇性服務費以外的款項。
四、學校須遵守政府財政規章的規定,以專款專用的方式使用財政支援。如不遵守相關的規定,批給實體可要求返還全部或部分已批出的款項,並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倘有的強制徵收。
五、法案訂定學校的自願中止或關閉、自動關閉和強制關閉的情況。此外,為保障學生的利益,法案增加暫時行政介入,教育暨青年局可直接或藉第三人代替辦學實體,讓學校暫時運作。
六、法案提高行政違法的處罰金額,按違法行為科澳門幣一萬元至五十萬元罰款,並增加附加處罰和累犯的規定。受罰對象由教育機構調整為辦學實體,如存在公共利益,教育暨青年局可公開處罰決定。
七、過渡規定。法案生效前已運作的學校,應自法案生效之日起兩個學校年度內設立法案所訂的校董會。現行第11/91/M號法律《澳門教育制度》有關不牟利學校的要件,繼續適用於法案生效前已運作的學校。法案生效前已獲發的學校執照繼續有效,且法案適用於生效之日仍待決的執照申請。
法案建議自公佈後緊接的學校年度之首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