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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公共管理碩士課程收生及錄取標準


對於澳門特區公務人員“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研究生課程”的收生及錄取標準,行政公職局表示這是結合國家行政學院按內地的規定而作出。

澳門特區政府為了培養具潛質及工作表現良好的公務人員成為公共管理人才,於2018年12月27日,透過行政法務司司長第23/2018號批示,核准了《公務人員修讀“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研究生課程”規章》。

根據上述規章,報讀課程的公務人員,除了要求在澳門特區政府連續工作滿3年,並為現職的領導、主管、高級技術員、技術員(或以上的等同者),以及澳門保安部隊高級職程人員外,報讀者亦須具有與內地學士學位相當的學位或同等學歷 (即不限制發出證書之高等院校的所在國家或地區,但須獲內地承認為相等於學士學位的學歷),以及由直屬上級撰寫及所屬部門領導簽署確認的推薦信且經部門的監督實體同意。

另外,報讀者經澳門特區政府推薦後,仍須參加入學試(現為 “中國內地高校研究生課程考試”),而考試合格後,將會因應成績的名次,填補由特區政府所設定參加MPA課程的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