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集中統籌立法機制,是第四屆特區政府在法務領域的一項重大的全局性工作,藉此提高立法的質量和效率,快速回應社會對法律改革和制度完善的訴求。有關機制也經歷了一個醞釀設計、廣泛討論並付諸實施和不斷探索、不斷優化的過程。目前,無論是在規則指引和操作流程的構建方面,還是在具體運作等方面,這一機制都在很大程度上取得了制度設計當時所預期的成效。
從根本上來說,集中統籌立法機制是從澳門社會的實際狀況出發,並結合政策推行部門熟知相關範疇法律實施狀況及存在問題、專責法務部門在法律草擬方面所具有的經驗和技術,而在《澳門基本法》所規定的立法體制下所建立的一種制度性安排,務求在統一協調立法政策和統一協調立法技術兩個層面實現根本性的提升和轉變。在立法政策層面,有關統籌機制採取了四大方面的措施:(一)建立和完善立法決策統籌機制;(二)建立和完善立法統籌的組織體制;(三) 強化立法計劃的制定和執行力度;(四)優化法案諮詢和草擬的流程四個方面。在立法技術方面,有關措施具體包括:(一) 建立一種統分結合的法規草擬工作模式;(二)加強法務部門在立法技術層面的統籌角色;(三)制定統一性和可操作性的立法技術指引;(四)建立一支配合特區立法需要的法律草擬人員隊伍。幾年來,法務部門在上級的領導下,按照特區政府的總體部署和立法安排,逐步推行和落實集中統籌立法機制所確立的政策目標和措施,並從優化流程、建立相配套的規則指引等方面,在具體立法過程中,不斷探索和完善有關的制度性安排。
從實際運行效果來看,政府提交的法案和行政法規在質量和數量方面得到顯著提升,於2016年至2018年間,送交立法會審議的法案分別為15項、12項、29項,制定的行政法規分別為30項、34項、38項。從運行過程來看,無論是政府內部各部門在法律草擬的相互配合還是政府與立法機關的相互協作方面,都運轉良好。這正是立法統籌工作所取得的成效。現時,年度立法計劃只是特區政府法律草擬工作的其中一部分,而且計劃往往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例如,社會的發展、變化,特區政府施政工作的重點,利益持分者之間的爭議等。無論是列入年度立法計劃的項目,還是計劃以外的立法項目,其前期論證、啟動立法、諮詢、草擬法案以至法案審議等工作,均是在集中統籌立法機制的推動下有效進行。社會上有意見認為,列入年度立法計劃的項目沒有在當年內及時提交立法會審議,就等於立法統籌機制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應當指出的是,無論是計劃內的立法項目,還是計劃外的立法項目,對於特區的法制建設都同樣重要,都需要在集中統籌立法機制下加以有效推進,不宜單純以立法計劃項目的完成狀況來衡量整個機制的成效和制度性安排。
當然,任何體制和機制性安排,都有一個逐漸磨合、不斷優化的過程,也有必要根據社會情況的變化、人力資源狀況和發展需要加以逐步調適和完善,集中統籌立法機制也不例外。法務部門重視社會上對完善立法統籌機制的各種意見和建議。為此,法務局正着手對《集中統籌立法機制內部操作流程指引》進行全面檢討,一方面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各階段的執行標準,針對各立法項目尤其在前期論證及製作立法建議書階段,法務局將透過技術會議提前了解政策推行部門的立法政策和立法原意,及早討論可能存在的重大問題,並從立法技術層面,向政策推行部門提供支援,更好發揮機制的效能,提高法律草擬的效率和質素。另一方面,法務局與政策推行部門針對已經啟動的立法項目,將制定更為具體的落實時間表,將草擬過程中每一個重要的時間節點,從啟動立法項目、進行相應的公開諮詢、法案草擬完成以及提交行政會討論等若干時間節點,明確每一階段各部門的角色和分工、細化和分解每一部門所擔當的任務、理順在草擬過程中部門之間的關係,建立一個分工明確、職權明晰和合作高效的跨部門合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