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會計師註冊及執業制度》法律草案。
澳門現行的核數師和會計師註冊制度分別由第71/99/M號法令(核准《核數師通則》)和第72/99/M號法令(核准《會計師通則》)規範。經過多年實踐,以及參考鄰近地區或與本澳有密切經濟交往的國家及地區的規定,特區政府建議修訂現行法規,令澳門會計專業進一步與國際慣例接軌。經諮詢業界及相關團體、公共部門及學術機構,整理並分析所收集的意見及建議後,特區政府制訂了《會計師註冊及執業制度》法律草案。
法案旨在訂定會計師註冊及執業制度,適用於擬取得會計師專業資格及執業資格的自然人,以及擬註冊為會計師事務所的法人。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法案建議將註冊核數師和註冊會計師合併統稱為會計師,並將會計師區分“專業資格”和“執業資格”,以符合國際慣例。此外,法案明確訂定會計師的權利、義務及執業道德守則。
二、法案建議設立會計師註冊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委員會為一合議機關,旨在執行澳門的會計專業資格認證、註冊和執業准照發出制度,制定和執行相關執業準則及指引,規範及監管會計專業人員的操守行為等。委員會成員由公共行政當局的代表以及會計範疇的專業人士及學者構成,其組成及運作方式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
三、法案訂定會計師註冊制度。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須參加會計師考試,考試合格且擁有兩年委員會認可的全職相關工作經驗,可註冊成為具專業資格的會計師。會計師須符合持續專業發展的要求,註冊方獲續期。此外,法案訂定會計師被自動撤銷註冊的情況。
四、法案訂定申請執業准照的條件,申請人須為已註冊的會計師,且在會計師事務所擁有至少兩年的全職並主要涉及審計的工作經驗等,方可申請執業准照。法案規定執業會計師僅可採用個人名義或透過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被委託的業務。
五、法案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的規範,明確必須由至少兩名合夥人組成,合夥人不得以個人名義執業,但可擔任監事會成員或獨任監事。此外,法案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須指定一名合夥人負責指導或直接執行每份涉及鑑證服務或稅務申報的工作,以提升質量監控和釐清合夥人的責任。
六、法案修訂處罰規則。會計師實施違紀行為,可被科處書面警告或撤銷註冊;執業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實施違紀行為,可被科處書面警告、澳門幣五千元至五十萬元的罰款、中止執業一年至三年、撤銷註冊或執業准照。
七、過渡規定。法案建議生效前已註冊的核數師或會計師,自動註冊為會計師,並獲發相關註冊證書;法案生效前已註冊的核數公司,如符合法案的規定,則自動註冊為會計師事務所;法案生效前已註冊的會計公司,如符合法案的規定,可繼續為客戶提供會計理帳、會計諮詢、稅務申報、稅務諮詢等服務。
法案建議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