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行政會完成討論《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法律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法律草案。

為配合酒店業和餐飲業的發展,加大推廣澳門作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美譽,特區政府經參考鄰近國家、地區的法例,並分析公開諮詢所收集的意見及建議後,建議修訂現行核准酒店業及同類行業新制度的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為此,制訂了《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法律草案。

法案旨在規範酒店業場所,以及其內的餐廳、簡便餐飲場所、酒吧、舞廳及美食廣場食品攤檔的准照申請程序及運作的制度。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法案修訂酒店場所的分類及要求。酒店級別分為二星至五星豪華,酒店房間的最低數目要求由原來的四十間減至十間,並可在已評定的樓宇內開設酒店。法案放寬二星酒店的設備及服務方面的要件,以利該類旅遊場所的供應,但對五星和五星豪華酒店服務則定下更多要求,以提升高星級酒店的服務質素。

法案將公寓式酒店級別分為三星及四星,並增設經濟型住宿場所。經濟型住宿場所可設置共用房並以床位形式將之出租,以助開拓多元化旅遊住宿。

二、法案修訂對餐廳、簡便餐飲場所、酒吧、舞廳及食品攤檔的要求。建議不再將餐廳及酒吧的級別細分,僅定出最低要求,以確保有關業務的經營符合安全及衛生規定。此外,法案新增簡便餐飲場所及美食廣場的食品攤檔類別,以及規定舞廳不得設置於全部或部分作住宅或居住用途的樓宇內。

三、法案建議為開設於酒店業場所內的餐廳、簡便餐飲場所、酒吧、舞廳及美食廣場食品攤檔制定一站式准照申請程序,以及增加臨時經營許可,以回應業界儘早開業的訴求。如場所的准照申請方案獲批且工程已按獲批的計劃竣工,利害關係人得向旅遊局申請檢查設施。如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在檢查的尾段認為場所雖未符合條件獲發准照但其開業並未對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構成影響,則建議旅遊局局長向場所發出臨時經營許可。臨時經營許可有效期為六個月,可以相同期限續期一次。

四、法案建議調高處罰金額,對非法經營業務的酒店業場所,科澳門幣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罰款;如旅遊局並無相關場所的准照申請的待決程序,罰款額提高至兩倍,並可命令關閉場所一至六個月。

五、過渡規定。法案建議生效前已獲發執照的酒店,將分別評為二星至五星豪華酒店;已獲發執照的三星及四星公寓式酒店,將維持現時的評級;已獲發執照的二星及三星公寓,將分別評為經濟型住宿場所及二星酒店。

法案建議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



此頁面有問題嗎?

幫助我們改進GOV.MO

* 必填項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