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關於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行政法規草案。
為配合《修改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律的生效,有必要規範展示、懸掛、升掛及其他使用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以及奏唱國歌的場所及場合,並訂定其方式及方法的具體規定。為此,特區政府制定了《關於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調整須展示或升掛國旗及區旗的地點。
除行政長官官邸、政府總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邊境管制及檢查站、澳門國際機場外,新增立法會、各級法院、檢察院、禮賓府及客運碼頭,必須每日展示或升掛國旗及區旗。
納入本地學制正規教育的中小學學校,以及校本部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且開辦全日制課程的公立和私立高等院校,在學校實際進行教育活動的日子展示或升掛國旗。
二、增加須展示或升掛國旗和區旗的重大慶典和節日,以及機關和地點。
除現行規定的國慶日(十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十二月二十日)及元旦(一月一日)外,新增農曆新年假期(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及國際勞動節(五月一日)亦須在規定的地點展示或升掛國旗及區旗。
由市政署管理且具備條件展示或升掛國旗的廣場和公園等公共地方,可在上述重大慶典和節日展示或升掛國旗。
三、增加須懸掛國徽及區徽的地點。
除行政長官辦公室及政府總部外,新增立法會、各級法院、檢察院及禮賓府,須懸掛國徽。
此外,新增禮賓府及客運碼頭亦須懸掛區徽。
四、訂定須奏唱國歌的場合。
新增須奏唱國歌的場合,包括行政長官、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及檢察長,以及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檢察官的就職宣誓儀式;司法年度開幕儀式;升國旗儀式;澳門特區政府組織的重大慶典活動、重大表彰儀式及重大紀念儀式;澳門特區舉辦的國家公祭儀式及重大體育賽事等。
五、訂定播放國歌的重大慶典、節日及時點。
草案建議每年國慶日(十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十二月二十日)、元旦(一月一日)及國際勞動節(五月一日)均屬應奏唱國歌的重大慶典和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批給合同或牌照經營視聽廣播服務的電視台及電台,應按照行政長官批示規定的時點播放國歌或政府提供的國歌宣傳影音資料,以普及國歌奏唱禮儀知識。
草案建議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