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媒體近日跟進報導的一宗妻子遭熱油及通渠水毀容的嚴重家庭暴力案件,經偵查,檢察院於去年11月上旬依法對嫌犯提出控訴並將案件移交法院排期候審;據悉,案件將定於本年3月中旬開庭審理。
鑑於案件目前已訂出庭審日期,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該案的司法保密階段結束,為此,考慮平衡公共利益和公眾知情權的關係,檢察院茲就案件的處理情況作出通報。
該案被害人為嫌犯的妻子,兩人與家人共同居於本澳某單位,近年,嫌犯與被害人曾因家庭問題多次發生爭執致關係轉差。2018年7月12日晚上約11時,嫌犯與被害人在住所發生爭吵,在被害人表明將提出離婚時,嫌犯進入廚房燒滾食油,然後,以滾油及通渠液體潑向被害人頭部及上半身,致被害人身體大面積皮膚及眼球嚴重燒傷。
鑑於案發事件的嚴重性質,在接獲警方移送案件之後,持案檢察官即提請並獲刑事起訴法庭法官接納,對嫌犯實施羈押強制措施。
根據案件的偵查結果,持案檢察官引用第138條b)項,結合第140條第1款及第2款和第129條第2款b)項及f)項的規定,控訴嫌犯觸犯一項“加重嚴重傷人罪",相關罪行可科處2至10年徒刑,同時,因應嫌犯行為顯示的惡劣情節,相關刑幅可在最低和最高限度加重三分之一。
“身體完整性"是澳門刑法著意保護的其中一項重要法益,以任何方式傷害他人身體均可構成刑事罪行,因應被害人遭受身體傷害的嚴重程度,尤其是相關襲擊危及被害人生命、致被害人失去重要器官或肢體、致被害人形貌遭受嚴重且長期的損害,又或對被害人的工作能力、運用身體和感官的能力等造成嚴重影響或使之喪失,《刑法典》對加害人以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作出更為嚴厲的處罰;倘案件存在特別可譴責的情節,法律對嚴重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人更作另行加重處罰。
根據第74條的規定,對於檢察院提起的刑事訴訟,法院依法開庭審理,如對相關嫌犯判處刑罰,案件原則上亦將判處嫌犯向被害人支付相應的民事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