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1至3月為車輛使用牌照稅(俗稱行車稅)徵收期,也是申請車輛註銷的高峰期,為有效率地處理棄置車輛,免公共資源被不必要的佔用,交通事務局呼籲計劃棄置車輛的車主及早到局方轄下的服務專區辦註銷手續,並承諾於3月15日前辦理相關手續,局方可於行車稅徵收期結束前完成車輛交收程序,以免車主因棄置車輛處理不當衍生不必要的程序或罰款。
車主如計劃註銷車輛,須携帶身份證明文件、車輛登記摺正本、車輛處理的證明文件(如劏車紙)及汽車車契副本等,到交通事務局馬交石、中華廣場或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的服務專區辦理註銷手續,並預約日期時間自行將車輛送至機場大馬路車輛存放場,現場有局方人員接收。另外,車主亦可選擇由局方協助移走車輛,在辦理註銷手續時一併預約移走車輛的日期及地點,以便局方跟進處理。交通事務局提醒車主,僅在局方稽查人員到現場核實上述車輛並簽署處理車輛筆錄後方視為將車輛交予交通事務局,而在簽署處理車輛筆錄前,因上述車輛所涉及的一切責任皆由車輛所有人負責。
3月中後註銷須自行承擔風險
鑑於移走車輛需時,若車主於3月15日後對棄置車輛進行註銷,完成申請手續後至少十個工作天以上,局方才能完成車輛交收程序。在此期間內,該棄置車輛之一切責任仍視作車主所有,若該車輛被發現在公共地方上停泊或通行屬違法,一經發現會被移走,車主可能會被檢控罰款及徵收相關移走車輛、存放車輛費用。
而相關車主認領或決定放棄車輛,也須向交通事務局辦理手續及繳交相關罰款和行政費用。倘車主一直置之不理,車輛的存放費用會按日累加;另外,縱使車輛最後歸特區所有而被拍賣,政府仍會繼續向車主追討拖欠費用,以及該費用按拖欠時間累加之利息,情況嚴重者有機會導致延遲收回退稅款項等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