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光復街及祐漢新村第八街之電單車泊車區增設式樣12a 的輔助標誌,在引導電單車駕駛者應遵守的泊車方式有一定成效。有見及此,交通事務局與治安警察局協調,由今日(周三)起至3月12日(周二)陸續在炮兵街、騎士馬路及士多鳥拜斯大馬路電單車泊車區增設式樣12a 的輔助標誌,理順泊車秩序。
交通事務局及治安警察局呼籲電單車駕駛者應遵守泊車規則,並會繼續密切留意道路泊車秩序,保障行人、電單車及汽車駕駛者使用道路的權益。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一項:在行車道上,儘量靠近車行道左側的路緣或行人道,並以與之平行的方式停車或泊車,但根據特別信號、泊車位的佈置或幾何形狀而應以其他方式停車或泊車除外,電單車駕駛者在停泊車輛時,須以垂直並列的方式停泊電單車,否則可被罰款澳門幣300元,以及採取適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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