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行政會完成討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律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律草案。

隨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和經濟急速發展,特區政府有必要檢視現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相關法律制度,以進一步釐清消費者和經營者在交易關係中的權利和義務,從而減少消費爭議的發生,建立更公平、公正及透明的消費環境。另一方面,通過規範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法律關係,亦期望在加強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同時,能夠進一步提升經營者的國際知名度和競爭力,並最終為打造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和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的五年發展規劃目標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經參考諮詢期間收集的意見及建議,以及借鑑鄰近地區與其他國家的相關法律制度及經驗,特區政府制定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法案建議適用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因提供商品或服務而建立的消費法律關係,但如其他專有法規對特定商品或服務的相關法律關係有特別規定的情況除外。此外,法案亦不適用於幸運博彩、醫療服務、法律服務、會計及審計服務、教育服務、涉及有價證券的金融服務或因應金融市場的波動而訂定價格的商品及服務的金融服務。

二、法案建議在現行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清晰消費者所應享有的各項權利,包括取得資訊的權利、健康及安全受保障的權利、獲得具品質的商品及服務的權利、經濟利益受保障的權利、可獲得購買憑證的權利、獲損害賠償的權利等。

三、法案亦建議,為保障消費者的經濟利益,如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強烈波動或不合理高企,為調查與研究有關價格的形成,消費者委員會可收集所需的最新、客觀及完整的資訊,且提供資訊的義務不得以商業秘密為由而拒絶履行。

四、為進一步加強消費者在面對經營者實施不正當營商行為時的保障,法案建議禁止經營者向消費者實施不正當營商行為,而“誤導性營商行為”或“威嚇性營商行為”均構成不正當營商行為。如消費合同是受不正當營商行為影響而訂立,則容許消費者按一般法律規定提出撤銷,或保留沒有受影響的合同部分。

五、另一方面,法案建議就供應消費品合同及向消費者提供服務的合同設定較嚴謹的制度,以界定所提供的消費品或服務是否與合同規定相符,倘不相符則視為瑕疵消費品或服務,並訂定相關的處理方法或賠償條件及方式等。

六、此外,法案亦建議規範網上及商業場所外訂立的合同,以及預繳式合同等新興消費模式的合同,並規定在訂立相關合同前須提供何種資訊予消費者預先知悉,以及須採用的合同方式。同時,法案為消費者提供了“冷靜期”,就上述合同訂定了專門的自由解除合同制度,賦予消費者自訂立合同之日起計七日內享有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而無須說明解除的理由。

七、為進一步完善現有解決消費爭議的機制,法案建議建立更具規範的調解制度,以及就供水、供電及電訊服務等涉及基本公共事業服務的消費爭議引入必要仲裁。

八、法案建議賦予消費者委員會監察和處罰方面的職權,以使更好地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九、法案建議自公佈後滿一百八十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