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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檢驗規章》3月28日生效

車輛檢驗規章3月28日生效籲業界及車主留意

為加強規範及保障道路使用者的安全,第295/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車輛檢驗規章》由2019年3月28日(周四)起取代《檢驗及確定機動車輛各種規格的規章》,並有部份修訂內容,包括要求重型汽車自規章生效一年內需安裝自記速度計、完善各類車輛類型的檢驗要求及適當簡化部份規定等,以配合驗車的實際情況及科技發展。

重型車需裝自記速度計

根據規章,2020年3月28日前重型汽車需安裝自記速度計,該儀器需備有速度顯示功能,以及速度、時間及里程的記錄存取功能,以便監控行駛速度;同時,訂定了車輛前照燈的檢驗方式;新增車輛顏色中「彩色」及「複色」定義,明確車輛配件顏色不視為車輛顏色,且不允許車輛有反光或反射鏡面顏色;訂定無理缺席定期檢驗的定義及各類情況之送檢期限等,以進一步優化車輛檢驗的規範。

規範環保車輛檢驗內容

此外,因應車種發展及按車輛特性,規章訂定了純電動車輛、插電式混合動力車輛及天然氣車輛的檢驗內容;純電動車輛、殘疾人士車輛在驗車後獲發相應標誌以張貼在車身,天然氣車輛須在車身註明屬CNG天然氣車輛;對於不適用於檢測線儀器設備制動檢驗或當檢測線的檢驗設備無法檢驗的車輛(如特種車輛、工業機械及牽引車輛),可採用路面測試。

另一方面,在平衡車輛安全與便民需求後,規章重新定義檢驗中缺點類型的定義、不獲通過的原因及後續檢驗安排;其中,倘車輛不獲通過檢驗,其原因非被判定存有「令車輛不宜行駛或只可送往修理」的缺點,該車輛可於期限內免費複驗;規章亦簡化對車身側面髹漆的文字、車上廣告及重型客車內急救箱的要求。

交通事務局呼籲業界及車主留意,並會密切關注規章生效後之驗車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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