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分別於2019年3月6日和13日就兩宗土地承批人針對行政長官宣告批地失效的決定提起的上訴案作出終審宣判。
第一宗案件所涉及的土地位於氹仔島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配電站和北安填海區之間,面積9,180平方米,稱為「PO2」地段,承批人為Raimundo Ho。該土地的批給透過於1987年6月12日簽署的公證書作為憑證,租賃有效期為25年,至2012年6月11日屆滿。及後,承批人獲批准修改土地的用途,並更正批給土地的面積為11,650平方米。「PO2」地段由在地籍圖上經適當定界、標示並彼此獨立的6塊地組成,分別是:“A”、“B”、“C”、“D1”、“D2”和“E”,每塊地都有各自的目的和用途。除了“A”地段之外,所批出之土地的其他地方(“B”、“C”、“D1”、“D2”和“E”共7,590平方米)從未被利用。行政長官於2016年4月26日作出批示,宣告該土地批給因批給期間屆滿未被利用而部分失效。
第二宗案件所涉及的土地位於澳門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稱為「SQ2」地段的土地,面積5,980平方米,承批人為長江建築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訂立公證書之日(1991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7年3月27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的租賃批給失效。
兩承批人分別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中級法院透過於2018年7月12日和10月18日所作的合議庭裁判,裁定兩司法上訴敗訴。兩承批人不服,分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審法院合議庭對兩起上訴案作出審理後,裁定上訴均敗訴,維持了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
參閱終審法院第107/2018號案和第16/2019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