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初級法院辦事處統計,自第2/2016號法律《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於2016年10月5日生效至今,初級法院共受理涉及家庭暴力罪的案件15宗,被害人均為女性配偶或子女。
其中8宗案件已作出一審宣判,判決結果如下:4宗裁定家庭暴力罪罪名成立,嫌犯分別被判處1年至3年不等的徒刑,暫緩2年至3年執行(其中2宗案件的嫌犯還被判禁止接觸、騷擾或跟蹤被害人,為期3年);3宗被改判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嫌犯分別被判處10個月至1年不等的徒刑,暫緩2年執行;另有1宗案件,因被害人拒絕作證,且案中大部分事實未獲證實,最後初院裁定家庭暴力罪的罪名不成立。
除上述經審理並已作出宣判的8宗案件外,其餘7宗案件亦已確定了開庭日期,現正等待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