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識別其他管轄區的稅務居民以履行國際合作義務


稅務信息交換新規定七月一日起執行

第5/2017號法律《稅務信息交換法律制度》六月十三日生效,取代原來第20/2009號法律《稅務信息交換》。除專項信息交換外,該法律引入自發及自動信息交換兩種新方式。自七月一日起,本澳金融機構將向客戶索取身份識別資料,如確認客戶為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稅務居民,其帳戶資料將報送財政局,以便澳門特區履行最新國際標準,與簽有稅收協議的司法管轄區按規定進行自動信息交換。首次自動信息交換將於二零一八年實行,所有資料均會保密處理,並且只作稅務用途。財政局呼籲客戶配合金融機構的工作,盡量提供正確無誤的資料。



此頁面有問題嗎?

幫助我們改進GOV.MO

* 必填項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