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刑法典》規定,涉及性犯罪的案件包括強姦、性脅迫、對無能力抗拒人的性侵犯、對被收容者的性侵犯、性騷擾、偷拍他人私隱部位、性暴露等不法行為;同時,侵犯未成年人的性犯罪包括對兒童的性侵犯、對受教育者及依賴者的性侵犯、姦淫未成年人、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涉及未成年人的色情物品等不法行為。
在以上罪名之中,“性騷擾罪"、“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及“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由立法會於2017年8月設立,且訂定“性騷擾罪"為準公罪,其餘兩項新罪為公罪;此外,原有的“性脅迫罪"經修訂由準公罪改為公罪。
根據統計數字,檢察院2018年全年開立涉及性犯罪的刑事案件有127宗,包括強姦案25宗、性脅迫案8宗、性騷擾案50宗、暴露行為案5宗、對兒童的性侵案25宗、姦淫未成年人案3宗、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案3宗。
澳門《刑法典》規定,強姦罪屬於嚴重犯罪行為,可被處以3至12年徒刑;在2018年開立且已完成偵查的20宗強姦偵查案中,提起控訴的有5宗,餘下15宗作歸檔處理。
以嚴重威脅強迫他人接受重要性慾行為可構成性脅迫罪,依《刑法典》規定可判處2至8年徒刑。在檢察院2018年完成偵查的6宗性脅迫案件中,提起控訴的有3宗,3宗歸檔。
迫使他人忍受性方面身體接觸的騷擾(俗稱“非禮")行為可構成性騷擾罪,《刑法典》對該罪可處以最高1年徒刑或最高120日罰金,同時,法律規定該等犯罪為準公罪,故此,被害人可無需聘請律師進行自訴,亦即,只要被害人報案提出告訴即可啟動刑事追訴程序。自法律訂立性騷擾罪之後,檢察院開立的性騷擾案數目有所增加,於2017年下半年立案12宗,2018年全年立案增至50宗。其中,檢察院於2018年對34宗性騷擾案完成偵查,提出控訴16宗,18宗歸檔。
此外,在他人面前作出騷擾他人且與性相關的暴露行為可構成暴露行為罪,最高可處以1年徒刑或120罰金。檢察院於2018年對11宗暴露行為案件完成偵查,共作出控訴5宗,歸檔6宗。
近年,在公眾地方或公廁使用手提電話偷拍他人私隱部位的個案有所增加,檢察院於2018年引用“不法錄製品及照片罪"對作出上述行為的5名嫌犯提出控訴。
性侵兒童,尤其與未滿14歲未成年人發生重要性慾行為將觸犯對兒童之性侵犯罪,可處1至8年徒刑。檢察院於2018年完成16宗對兒童性侵個案的偵查,提起控訴有3宗,13宗作出歸檔。
對於利用14至16歲未成年人無經驗而與之作出性行為的姦淫未成年人罪,澳門《刑法典》可處最高4年徒刑。檢察院於2018年完成對3宗姦淫未成年人案件的偵查,對1宗提起控訴,2宗歸檔。
根據案件統計數字,性犯罪案件佔整體刑事案件的比例低於百分之一,但因相關案件涉及對他人,尤其對女性和兒童的權益保護,社會給予高度關注。基於警方和司法機關對性犯罪的嚴厲打擊和市民防範意識的逐步提高,近年以來,性犯罪案件的數量比例沒有顯著增加。
針對性侵案件,檢察院建議:倘有不法侵害發生,被害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害人的家長應盡快報案,以便警方和檢察院能夠及時對涉嫌人作出監視和取證調查,確保將作案者繩之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