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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行政法規草案。

為支持發展澳門特區文化產業的項目,推動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特區政府於二零一三年成立文化產業基金。經過多年的實踐,特區政府建議對其職權及運作作出適當的調整,以適應發展需要。為此,制訂了《修改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草案新增文化產業基金在運用其資源支持發展澳門文化產業的項目,推動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工作中,需要與從事符合基金宗旨的活動的本地或外地的同類實體交流和合作。

二、草案調整項目評審委員會的運作方式,建議文化產業基金編製一份相關領域的專家名單,在每次會議前,可按照審議項目的性質,邀請名單中的七名專家出席評審會議,確保評審的專業性和公平公正。

三、草案明確文化產業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的職能和有關成員所適用的法律制度。此外,因應《預算綱要法》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草案修訂有關核准開支的職權。

草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