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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社會人士任檢察官委員會委員


經檢察官委員會提請,並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行政長官崔世安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的規定,委任黃如楷、崔世昌出任檢察官委員會委員。任期自批示公佈之日起生效,為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