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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維持行政長官一項收回土地的決定


終審法院於2019年3月27日就一宗土地承批人針對行政長官宣告批地失效的決定提起的上訴案作出終審宣判。

案件所涉及的土地位於氹仔島廣東大馬路,面積3,177平方米,稱為BT8地段,承批人為Sociedade de Fomento Predial Socipré, Limitada。該土地的租賃有效期為50年,由1964年10月29日最初的批給公證書簽署日起計;土地利用期為42個月,於2003年6月屆滿。行政長官於2015年5月15日作出批示,以未在合同訂定的期間內履行利用土地的義務為由,宣告土地的租賃批給失效。

承批人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中級法院透過於2018年7月19日的合議庭裁判裁定司法上訴敗訴。承批人不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後,裁定上訴敗訴,維持了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

參閱終審法院第111/2018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