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設立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法規草案。
推動都市更新是城市規劃和肌理管理範疇的其中一項施政策略目標。為落實都市更新政策,確保都市更新工作的協調和管理,推動與都市更新有關的工作,特區政府制訂了《設立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許可設立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工商業發展基金及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名稱為“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的所營事業為協調和推動一切與都市更新有關的活動,推動預防現存建築物老化以及衛生、美觀及安全條件惡化,以及推動復修空間的創新城市功能的發展。
三、公司的起始資本為澳門幣一億元,由股東按下列比例悉數認購並以現金支付:
澳門特別行政區:百分之九十六;
工商業發展基金:百分之三;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百分之一。
四、公司尚可開展其他與都市更新有關的工商業或提供服務的活動,與公共或私人實體開展和訂立合作協議,以及對其他公司、財團或其他方式的組合出資。
五、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撥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一公共實體給予的津貼構成公司的資源,且不影響依法有權享有的其他財產及收益。
六、公司章程以行政長官公告的方式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草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