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名男子涉嫌於凌晨駕駛私家車鏟上石壆後不顧而去,隨後由其友人冒認肇事司機,警方經調查後,已將涉嫌“頂包”的嫌犯移送檢察院偵辦。
目前,檢察院對涉案男子以《刑法典》第331條規定的“袒護他人罪”開立刑事偵查卷宗。
同時,對於案件可能存在的交通意外不顧而去的逃逸事件,檢察院亦將依法開展刑事偵查措施。
根據《刑法典》的規定,意圖使已實施犯罪的人士免受刑罰或保安處分,為此阻止當局進行證明活動或預防活動,或使該等活動不能產生預期效果,又或在該等活動中作出欺騙行為,相關行為將可構成“袒護他人罪”,其最高刑罰可至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針對袒護他人犯罪的特殊性,《刑法典》對犯罪未遂亦予以處罰。
針對本次開立的袒護他人案件,檢察院已對涉案嫌犯適用相應的強制措施,並將繼續對案件展開後續的刑事偵查,以對交通意外不顧而去的逃逸行為和涉嫌袒護他人的“頂包”的行為作出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