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部份“海一居”預約買受人針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向行政法院提起實際履行非合同民事責任之訴,請求法院判處被告賠償眾原告樓價損失及買賣樓宇印花稅損失連同相關損失金額自傳喚之日起計算之法定利息,以及判處被告須負擔由訴訟產生的所有費用。 行政法院經開庭審理後於2019年4月9日作出判決,根據已確定的事實,認為眾原告的訴訟請求因欠缺事實及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基於此,裁定眾原告提出的訴訟理由不成立,駁回眾原告的訴訟請求並開釋被告。 參閱行政法院第288/17-RA號案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