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17/2009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法律草案。
現行的《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下稱“《禁毒法》”)規定,受規管的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所載之附表,須在遵守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有關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的國際法文書所定的規則下,按照由聯合國本身機關通過的修改作出調整。
鑑於聯合國麻醉藥品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的會議中,通過了共二十四種國際列管物質,當中的二十一種物質尚未受現行《禁毒法》管制。
為了履行國際公約的義務,以便更好地與鄰近地區乃至國際社會同步預防和打擊毒品犯罪,特區政府制訂了《修改第17/2009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法律草案。
法案建議調整附表所載的物質,新增二十一種物質列入受規管制度,其中包括十九種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如丁酰芬太尼、卡芬太尼、奧芬太尼、哌乙酯等,以及兩種用於製造毒品的前驅物。新列管物質對身體造成的危害包括意識模糊、呼吸抑制、心跳加速、癲癇、幻覺等。
法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