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分別於2019年3月21日和4月4日就兩宗針對行政長官宣告批地失效的決定提起的司法上訴案作出裁判。
第一宗案件所涉及的土地位於澳門半島牧場街,面積3,409平方米,承批人為João Wang(於2006年死亡)。該土地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的方式批給,並以公布於1989年11月16日第46期《澳門政府公報》副刊的第129/SAOPH/89號批示作為憑證,租賃有效期為25年,至2014年11月15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6年6月24日作出批示,宣告該土地批給因批給期間屆滿未被利用而失效。
第二宗案件所涉及的土地位於澳門半島,一幅面積4,422平方米,稱為“南灣湖計劃”C區8地段的土地。透過於1991年7月30日訂立的公證書作為憑證,相關土地最初以租賃方式批予南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訂立公證書之日起計;隨後透過公布於2001年9月12日第37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85/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該土地批給所衍生的權利被有償移轉予雅景灣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根據以上述批示作為憑證的移轉批給合同第二條款的規定,土地租賃有效期至2016年7月30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的租賃批給失效。
承批人João Wang的繼承人及雅景灣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經審理後,裁定兩司法上訴敗訴。
參閱中級法院第243/2017號案和第571/2018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