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立法會審議通過的第9/2019號法律今日(4月30日)起生效。有關法律對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下稱“《噪音法》”)進行修改,優化工程施工例外情況的審批流程,以及清晰公共地方進行公共利益活動之規定,讓法律更具操作性及符合社會實際情況。
是次法律主要簡化了《噪音法》第五條以行政長官批示對例外情況作出許可之相關行政程序,同時規定許可批示必須張貼於工程地點的當眼處,並須於環境保護局網站公佈主要內容,以便公眾知悉。除此之外,是次修改亦將進行輕軌系統、公共渠網及交通信號的維護服務、城市垃圾收集清運及公共街道清潔服務納入第十條規定的例外情況,而對於其他未列明的公共利益活動,須經行政長官批示許可,以及須於環保局網站公佈有關批示。
環保局已與相關部門舉行工作會議介紹是次修法內容及商討後續工作,同時,環保局亦向進行上述公共服務之公共部門、營運公司及承判商提供相關污染控制指引,避免濫用有關例外許可機制,以及採取合適的污染控制措施,以保障環境質素及平衡居民的作息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