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第1嫌犯曾在中國內地協助他人開設假賭場獲取不法利益,從而了解如何開設假賭場從中騙取他人錢財的方法。
從2015年開始,第1嫌犯在內地組織招募了第3至第18嫌犯。眾人謀劃採用分工合作的方式在澳門租用酒店套房改裝成賭場貴賓廳,並分別扮演廳主、公關、賬房職員、莊荷、保安員及侍應等,然後在內地尋找一些喜歡賭博但又未曾到過澳門賭博或對澳門賭場貴賓廳情況不熟悉的人士到該賭場賭博。
第1嫌犯分別於2017年6月8日及7月18日在澳門主導了兩次的相關犯罪活動,並與第2嫌犯共同主導第二次的犯罪活動。
2017年6月初,第一被害人應某從事“沓碼”之男子的邀約來澳賭博,並被告知只要先交付人民幣40萬元,就可以帶其到某貴賓廳賭博,並在該貴賓廳簽出港幣400萬元的籌碼供其賭博,第一被害人同意並將人民幣40萬元存入指定的賬戶內。
2017年6月8日,嫌犯等人以上述的手法將第一被害人帶到某酒店的假貴賓廳內賭博,後者約兩個小時後便將所有籌碼輸光,合共損失人民幣40萬元,被害人懷疑自己受騙而報警。
2017年6月,第2嫌犯向其前大學老師聲稱自己在澳門從事娛樂場“洗碼”的工作,若其成功為嫌犯介紹賭客到澳門賭博,可以給予其相應的報酬。
2017年7月18日,該老師與其4名學生由香港乘船抵澳,隨後經游說而被帶到某酒店的假貴賓廳內賭博,第2嫌犯交給4名被害人港幣30萬元的籌碼輪流下注。隨後,於19日凌晨,司警偵查員前往該套房調查而截獲相關嫌犯。
警方調查後發現,假賭廳內所使用的發牌器經過改裝,可以用來調換發牌順序。眾嫌犯通過特別的牌序及調換發牌順序來控制賭局的結果,讓賭客輸錢。
檢察院以不法經營賭博罪、欺詐性賭博罪及詐騙罪等對眾人提起控訴。
初級法院於2018年7月24日作出合議庭裁判,指出由於不法經營賭博罪及欺詐性賭博罪屬於法條競合,不法經營賭博罪應被欺詐性賭博罪所吸收而不予單獨處罰;至於各嫌犯各自被控的欺詐性賭博罪、既遂(相當巨額)詐騙罪及未遂詐騙罪則罪名成立,合共被判處2年至5年3個月實際徒刑不等。
其中14名嫌犯對上述裁判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分別提出:欺詐性賭博罪和詐騙罪之間存在“表面競合”、量刑過重、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錯誤適用法律、獲證明之事實事宜不足以作出裁判及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等的上訴理由。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
合議庭指出由於原審法院已對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並作出事實認定,因此不存在“不足”之瑕疵;而被上訴裁判的內容是明確和合乎邏輯的,亦沒有矛盾不相容之處;同時,原審法院根據嫌犯聲明、訊問筆錄、被害人及偵查員之證言以及卷宗內的有關文件對事實進行邏輯分析並加以認定,亦看不出“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何在;而第二次的詐騙行為涉及港幣30萬元,雖然未遂,亦應以“相當巨額”為該罪定性;另外,由於欺詐性賭博罪和詐騙罪的法律條文所保護的法益不同,前者所保護的是經營賭博產業的規則及賭博遊戲本身的規則,而後者所保護的則是受害人的財產,因此,兩罪之間應為“實質競合”的關係,應予各自處罰;最後,關於量刑的問題,考慮到案中的組織和分工,以及考慮到社會和經濟的穩定以及預防此類犯罪之強烈需要,不存在減刑和緩刑的可能。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了初級法院的裁判。
參閱中級法院第905/2018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