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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4/2014號行政法規〈文化遺產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4/2014號行政法規〈文化遺產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

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設立的文化遺產委員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專門諮詢機構。為了配合“精兵簡政”的施政方針,建議對委員會的結構作出調整。因此,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制訂了《修改第4/2014號行政法規〈文化遺產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法規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建議撤銷秘書處,改由文化局專責向文化遺產委員會提供行政及技術支援。

二、原文化遺產委員會秘書處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以合同附註的方式轉入文化局,其職務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

三、草案建議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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