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法院於2019年5月14日對「新澳門學社」社員鄭明軒在2016年5月15日下午舉行的集會遊行活動中被控觸犯加重違令罪一案作出新的判決,裁定嫌犯鄭明軒以直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了經第16/2008號法律修改的第2/93/M號法律第14條第1款所規定,結合《刑法典》第312條第2款所處罰的一項犯罪(違反第2/93/M號法律而舉行集會或示威),判處一百二十日罰金,每日罰金額200澳門元,總共為24,000澳門元,若不繳納罰金或不以勞動代替,則須服八十日徒刑。
參閱初級法院第CR4-17-0194-PCS號案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