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改善本澳空氣質素,落實《澳門特別行政區五年發展規劃(2016-2020年)》的相關環保工作,環境保護局聯同交通事務局按第1/2012號行政法規《進口新汽車應遵守的尾氣排放標準的規定》及第30/2016號行政法規《在用車輛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之相關規定進行定期檢討,建議進一步提升進口新汽車及在用車輛之尾氣排放要求,並分別經第81/2019號及第8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修改上述法規之附件。
其中進口新汽車方面,繼2018年將一般輕型汽油車標準提升到相當於歐盟六期水平後,是次修改進一步將柴油車及重型天然氣車標準由相當於歐盟五期提升至相當於歐盟六期水平,並增加歐盟重型汽油車排放標準須符合相當於歐盟六期水平。有關批示於本年5月21日起生效,並對於批示公佈之日前已向外地訂購原標準車輛的情況訂定過渡安排,若進口實體於批示生效後十五日內向交通局提交所需文件,則在批示生效之日起計二百七十日內仍可適用原標準。
另外,就在用車輛方面,是次修改主要提升在用摩托車怠速法排放限值,並以車輛的首次登記日期劃分相應的排放限值,進一步減少車輛尾氣排放。有關批示將於本年7月1日起生效。
為讓相關業界清晰了解是次提升進口新汽車排放標準相關過渡規定的安排,環保局聯同交通局向業界舉行講解會,以便業界能更好地遵守有關要求。就有關批示詳細內容可瀏覽環保局網頁(www.dspa.gov.mo),而就有關批示過渡期內提交文件詳情和相關事宜,可瀏覽交通局網頁(www.dsat.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