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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終審法院裁判


較早前終審法院撤銷保安司司長對消防局兩名消防人員所科處的撤職處分的決定,此二人所涉及的兩宗案件分別發生於2005年及2011年,其中一人被法院裁定三項不法之攝錄罪名成立,每項罪行判處六個月徒刑,三罪競合處罰,合共判處一年徒刑、緩刑兩年執行,並須向受害人支付非財產損害賠償十萬元澳門元;另一人則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一項為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罪,處以120日罰金,以及一項侵入私人生活罪,數罪競合,處以180日罰金。

當時在案發後保安當局已按法律規定,開展刑事偵查及紀律調查,在刑偵結果證實罪名成立及被判相關刑罰的情況下,並根據紀律程序的預審員建議、消防局內部紀律委員會的意見,以及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規定由司法暨紀律委員會討論及建議處罰的意見,均一致認為應對相關兩名人員科處撤職處分;其後,保安司司長經分析總體意見並依照法律規定,批示對兩名涉案人員科處撤職處分,二人不服並向法院提起司法上訴,最終兩人的撤職處分批示被終審法院撤銷。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尊重終審法院判決,並指出作為紀律部隊成員,同時掌握了公權力,在守法方面應有更高要求,因此,重新批示科處上述兩名嚴重違紀的消防人員停職處分,而該處分為《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中規定停職處分之最高限度,由於之前曾經執行撤職處分,在扣除停職日數後,相關程序現已完成,該兩名消防人員亦已返回當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