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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37/2003號行政法規〈墳場管理、運作及監管規章〉》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37/2003號行政法規〈墳場管理、運作及監管規章〉》行政法規草案。

為配合本澳社會發展和完善公共墳場的管理,有必要修訂現行規章,因此,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訂定了《修改第37/2003號行政法規〈墳場管理、運作及監管規章〉》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法規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規定公共墳場的墓地、骨殖箱及骨灰箱的申請條件,擬安葬者須為澳門居民,如為非澳門居民,則須在澳門死亡,又或申請人為澳門居民且為擬安葬者的配偶或第一親等直系血親。骨殖箱及骨灰箱的首次使用權為期五十年,期滿後可不斷續期,每次為期五年。

二、訂定公共墳場永久墓地的合葬規定,建議在永久墓地的權利人死後或屬未能確定相關權利人的情況,與永久墓地的首葬者具有特定親屬關係的人,經在報章刊登通告且無親屬反對,原則上可申請合葬。另外,經行政長官許可,長期安葬於指定墓地的特定人士的配偶,亦可申請合葬。

三、規定利害關係人有責任於法定期限內辦理起葬或延期手續,否則收取額外的延期費用。為善用公共墳場的空間,市政署可對依職權起葬的遺骸火化及作適當處理。

四、新增環保葬的規定,市政署可於墳場設置專供環保葬用途的紀念花園或指定區域。

五、加強墓地工程的監管,禁止擴大墓地的原來面積。同時,禁止於墳場燃放爆竹。

行政法規草案建議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