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序順利產生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中市政機構代表,市政署於日前訂定相關自行選舉規則,並將於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日(即6月16日)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產生兩名屬第四界別的市政機構成員代表。
根據經第13/2018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4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第八條、第十四條、以及附件一的規定,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為根據《基本法》第九十五條和第九十六條規定設立的市政機構下設的市政管理委員會及市政諮詢委員會成員的代表,並須於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日透過自行選舉產生兩名代表。為此,日前市政管理委員會及市政諮詢委員會共同議決通過相關選舉規則,有意參選的成員須於限期內提交意向書,投票將於6月16日以不記名方式進行,參選的成員按得票多少依次當選,直至填滿應選名額。
至5月30日期限屆滿日,共收到市政諮詢委員會莫子銘及梁頌衍兩名委員提交參選選委會委員的意向書,按上述規則規定,因參選人數相等於應選名額,該等參選人將自動當選,無須進行投票,市政署稍後將兩名當選成員名單及其完整身份資料送報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