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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僱員的最低工資》法律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僱員的最低工資》法律草案。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以循序漸進的方式推行最低工資制度,並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執行第7/2015號法律《物業管理業務的清潔及保安僱員的最低工資》的相關規定。經總結有關法律的實施情況,以及借鑑其他已實行最低工資制度的國家和地區的經驗,並考慮到澳門現時社會的營商環境、僱主的營運成本、僱員的權益保障,以及消費者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特區政府認為有需要讓所有僱員獲得最基本的工資保障。經諮詢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勞資雙方代表的意見並向公眾進行公開諮詢,特區政府制訂了《僱員的最低工資》法律草案。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法案建議適用於澳門各行各業的僱員,但家務工作僱員及殘疾僱員除外。

二、最低工資以基本報酬計算,但不包括超時工作報酬、夜間工作或輪班工作的額外報酬、雙糧或其他同類性質的給付。

三、法案建議最低工資金額分別為:

(1)按月計算報酬,每月澳門幣六千六百五十六元;

(2)按週計算報酬,每週澳門幣一千五百三十六元;

(3)按日計算報酬,每日澳門幣二百五十六元;

(4)按小時計算報酬,每小時澳門幣三十二元;

(5)按實際生產結果計算報酬,以當月的基本報酬除以當月實際工作的時數,平均每小時澳門幣三十二元。

四、法案建議僱員提供超時工作,有權收取按《勞動關係法》規定計算的超時工作報酬,且用以計算超時工作報酬的每小時正常報酬,不得少於其所適用的最低工資金額的平均每小時基本報酬金額。

五、法案規定生效後滿兩年進行首次檢討,其後每兩年須進行一次檢討,並可按經濟發展情況調整有關金額。

六、法案規定適用於生效前已訂立且於該日仍存續的勞動合同及協議,但就之前的事實效力或狀況已完結的情況除外。

法案建議自公佈後滿一百八十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