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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樂庇大橋墜亡少年父母訴特區政府請求賠償二審敗訴


2007年9月30日凌晨3時40分,一名在澳門生活的17歲葡萄牙少年被發現倒臥在嘉樂庇總督大橋下的孫逸仙大馬路上,身上多處受傷。該男子隨即被送往山頂醫院,其後證實死亡。山頂醫院醫生在屍體剖驗報告的基礎上,認定該男子因從高處跌落,導致主動脈撕裂而死亡。

事發後,檢察院曾先後三次開立刑事偵查程序,但最終都因無法查明死者究竟是因自殺、他殺還是意外導致死亡而將程序歸檔。2012年,偵查程序第三次被歸檔後,死者父母向澳門行政法院針對澳門特區提起了非合同民事責任之訴,請求判處特區向其二人支付15,000,000澳門元,作為因特區的刑事調查機關在調查中存在失誤和瑕疵導致無法查明其子死因而令其二人遭受非財產損害的賠償。根據兩原告的敘述,這些失誤和瑕疵體現在:事件從一開始便被不正常地定性為自殺,致使調查偏離正確方向;在澳門進行的屍檢和訊問證人的方法存在重大錯誤;拒絕通過對死者進行第二次屍檢和對死者的衣物進行化驗來獲取重要證據;對諸如死者大腿上留下的文字等證據作出不正當解釋。

2016年9月29日,行政法院對案件作出一審宣判。判決指出:領導刑事調查的是檢察院,追究其在行使司法職能,尤其是刑事訴訟職能時所作的合法或不法行為的民事賠償責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為原告所援引的第28/91/M號法令規範的是澳門特區公共實體及行政人員因公法管理行為承擔非合同民事責任制度,不適用於行使刑事訴訟職能時所作的行為,因為該等行為非屬行政性質,而第9/1999號法律第19條也明確將與偵查和預審以及實行刑事訴訟有關的行為排除在行政、稅務及海關上的司法爭訟範圍之外;另外,即便認為可適用第28/91/M號法令,經調查證據,也未能認定刑事調查機關的行為存有不法性。基於此,行政法院裁定兩原告敗訴,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兩原告不服,針對該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合議庭指出,原審判決的理據包括兩個部分,一個是主要理據,即在澳門特區的現行法律體制中不存在承認原告所主張之權利並繼而判處特區支付相關損害賠償的訴訟方式;另一個,即法院就相關事實事宜作出認定並就實體問題作出裁決的部分只不過是一項補充性理據。上訴人在其上訴理由陳述中僅針對判決的補充性理據提出質疑,並未指出判決的主要理據存在任何“錯誤”、“瑕疵”或“不法性”,並闡述其相關理由和法律依據。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不能推測、假定其不認同判決之主要理據部分的理由。這樣,判決的這一主要部分因未被質疑而已經轉為確定,從而也就完全沒有必要對上訴人針對補充性決定提起的上訴作出審理,否則便構成對既定判決的違反。

基於此,合議庭宣告原告所提之上訴是無用的,因此不予審理。

參閱中級法院第27/2017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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