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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未辦理樓花物業登記者申請置換房的問題


按照第8/2019號法律《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第12條第2款的規定,受土地臨時批給失效影響的在建獨立單位的預約買受人,以及受讓相關預約買賣合同地位的人士,只要預約取得的行為已按照7/2013號法律《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俗稱“樓花法”)第十條的規定作出物業登記,則可按該法律的規定購買置換房。

由此可見,受土地批給失效影響的樓花購買者,只有在樓花買賣合約已經辦理物業登記的前提下,才具有申請購買置換房的條件。法律的這種規定,是因為透過物業登記,可以確認樓花買賣合約的真實性和有效性,核實樓花曾否轉手及最後一手樓花購買者的身份,同時達到公示及對抗第三者的法律效果。

“樓花法”於2013年6月1日生效,2014年4月4日“海一居”建築項目辦理了臨時分層登記後,“海一居”樓花購買者便可申請樓花買賣合約的物業登記,直至2015年12月25日“海一居”建築項目的土地臨時批給被宣告失效,實際上絕大多數的樓花購買者按照“樓花法”的規定,在超過一年半的時間內,申請辦理了購買樓花的物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