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發電廠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行政法規草案。
為落實持續改善本澳空氣質素的施政方針,以及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五年發展規劃(2016-2020年)》政策方向,特區政府已根據《澳門環境保護規劃(2010-2020)》的工作計劃,開展了治理固定空氣污染源的相關改善工作,以改善本澳空氣質素和保障居民健康。
根據本澳近年的環境狀況和前期顧問研究,發電廠在運作過程中產生的空氣污染物對環境和居民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為落實環保施政方針,特區政府建議從源頭規管發電廠的空氣污染物排放,以便更好地保障本澳空氣質素及居民健康。為此,特區政府制訂了《發電廠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訂定發電廠空氣污染物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顆粒物的排放標準。發電廠須於煙氣排放的位置裝設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並須向環境保護局提供空氣污染物排放的實時監測數據。此外,發電廠的所有人須每六個月向環境保護局提交一份具備與檢測相關的實驗室能力認可證明的機構發出的檢測報告。
草案建議環境保護局具監察職權。發電廠如違反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科澳門幣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罰款。
草案建議自公佈後滿一年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