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澳近日有個別人士對特區政府《民防綱要法》立法工作和法案內容的公開評論,保安司司長辦公室特作出以下回應:
在去年6月28日至8月11日就《民防綱要法》開展的公開諮詢進行的解說中,保安當局舉例中國內地、韓國、印度、法國和瑞士涉及虛假資訊的犯罪的刑法規定,旨在向公眾說明,國際早有立法刑事制裁謠言行為的先例,同時也用作與諮詢建議訂立的“突發公共事件下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即諮詢文本所指的“虛假社會預警罪”)進行比較,向公眾說明彼此之間的異同。
在近期得悉2000年制定、2008年修訂的印度《資訊科技法》第66A條曾被該國最高法院裁定違憲後,保安當局高度重視,並隨即進行查證,發現本澳就《民防綱要法》法案進行起草和公開諮詢期間,該國政府官方網站當時公佈的法律文本一直未有更新相關訊息,並被保安當局用作例子引述。就此引起公眾對《民防綱要法》諮詢過程和法案內容的疑慮,保安當局充分理解。
然而,保安當局從無表示,要把上述用作舉例的外地立法例子照搬,成為法案建議的“突發公共事件下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而且有關評論將印度方面的裁決斷章取義,並妄指保安當局曲解法國和瑞士刑法的例子、誤導公眾相信有關罪名用於控制言論傳播,企圖藉此否定本澳立法制裁嚴重民防事態期間造謠傳謠行為的正當性和必要性,保安當局對此深表遺憾。
保安當局重申,由於本澳現行刑法涉及虛假訊息的罪名,都是因應不同情形、不同種類或程度的損害、不同的犯罪方式,又或者不同類別的受害人等等來進行規定,未能完全匹配適用於大災大難期間的造謠傳謠行為,因此客觀上確有必要、而特區政府亦絕對有責任填補這一法律漏洞,以免謠言在災難期間肆意傳播,對市民和社會造成更大的恐慌和危害。
保安當局一直對任何有助完善法案的意見和建議持開放態度,在《民防綱要法》往後的立法進程中,將持續聽取社會各界和立法議員的反饋,同時亦會就法案內容、“突發公共事件下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以及本澳與國內外相關罪名的異同等方面,與立法會相關常設委員會及顧問團進行溝通、解釋與詳細商討,冀能進一步完善法案文本,以及訂出合法、清晰和嚴謹的罪名,確保突發公共事件持續期間民防工作的高效性,更有效維護個人生命財產及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亦絕不損害法律對言論和新聞自由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