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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女童的兩名嫌犯已被羈押


就日前發生的兩宗女童疑遭性侵的案件,司警已拘捕兩名涉案嫌犯,並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偵辦。

案情顯示,其中一案的嫌犯為任職大廈清潔員的外地職員,其於被害女童借用大廈洗手間期間,涉嫌強行對女童作出性侵行為;案發後,受害女童由母親陪同報案。現時,檢察院對嫌犯以涉嫌觸犯《刑法典》第157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的“強姦罪”作立案處理,鑑於案中存在《刑法典》第171條第4款規定的“被害人未滿16歲”的加重情節,嫌犯可被判處至16年的徒刑。

另一案件的嫌犯為被害女童的父親,其涉嫌於妻子夜班工作期間,性侵當時正在睡覺的女兒,並於事發後逃往內地;之後,警方於嫌犯入境時將其拘捕;根據案情,該嫌犯涉嫌觸犯《刑法典》第166條第3款規定的“對兒童的性侵犯罪”,基於案中存在《刑法典》第171條第1款a項列明的“被害人係行為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的加重情節,嫌犯可被判處至13年4個月的徒刑。

經對兩名嫌犯進行首次司法訊問,因應被檢舉行為的嚴重性及其惡劣性質,為防止兩名嫌犯擾亂訴訟程序和逃離本澳的危險,經承辦檢察官建議,刑事起訴法庭對兩名嫌犯各自採取羈押強制措施。

按照《刑事訴訟法典》規定,案件將適時送還檢察院,以繼續進行相關的刑事偵查措施。

基於性侵兒童予未成年受害人身心和人格發展造成嚴重影響的惡劣性質,檢察院高度重視並將對案件依法作出嚴肅處理。

根據《刑法典》的規定,對於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的犯罪行為,即使其中部份罪行屬半公罪,但是,在被害人未滿16歲且基於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特別理由,檢察院亦將依照法律規定,依職權展開有關刑事追訴程序,以將行為人繩之以法。

另一方面,針對近日發生的性侵兒童案件,檢察院謹向社會發出呼籲,一旦發現兒童遭受性侵的可疑跡象,學生家長、有關教育機構以及相關知情人士應盡快向警方或檢察院作出檢舉,以及時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切實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