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府於2019年7月5日印發了《廣東省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提出了廣東省今後三年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重點任務,其中有涉及“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和市場監管體系建設”的內容。對此,特區政府近幾日陸續收到來自多方面的詢問,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就此作出以下回應:
第一,《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闡明的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一項基本原則就是“一國兩制,依法辦事”。“一國兩制”涵蓋多方面、多層次的內容,包括與內地不同的社會信用評價標準與方式。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澳門有自身治理體系,包括法律、規則、制度等,所有這些都是一個社會信用評價體系的保障和支撐,而且一定程度上體現著社會信用評價內容。所以,澳門不會實施內地社會信用評價體系。
第二,上述《三年行動計劃》的制定主體是廣東省人民政府。廣東省人民政府為推動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而提出的政策措施或計劃規劃,實施範圍應是廣東省大灣區九市,並不會在澳門特區實施。
第三,2019年2月頒布的《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是一個具方向性、原則性和綱領性的文件,具體落實該《規劃綱要》需要三地政府因應各自的實際情況,提出具體的政策措施;涉及到跨境合作的事項,需要粵港澳三地或兩地政府協商落實推進,部分事項甚至需要中央部委協調推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