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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及中院分別就三起行政長官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作出裁判


終審法院及中級法院分別於2019年7月10日和11日就三宗涉及行政長官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作出了裁判。

第一宗案件(終審法院第12/2019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一幅面積為1,800平方米,稱為“SG1”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創基紙品廠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於沒有訂立批給合同的公證書,故有效期由相關批示公布之日(1989年12月29日)起至2014年12月28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6年11月8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二宗案件(終審法院第13/2019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一幅面積為2,902平方米,稱為“SA”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Plasbor - Fábrica de Plásticos e Borrachas, S.A.R.L.。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於沒有訂立批給合同的公證書,故有效期由相關批示公布之日(1989年12月29日)起至2014年12月28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6年12月15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三宗案件(中級法院第155/2017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一幅面積為4,870平方米,稱為“SQ1”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Empresa de Construção e Obras de Engenharia San Tak Fat, Limitada(現為“盈科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訂立公證書之日(1990年11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6年12月15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上述第一和第二宗案件的承批人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該院審理後裁定兩宗司法上訴均敗訴。兩承批人不服,再向終審法院提起對司法裁判的上訴,終審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裁定該等上訴均敗訴,維持了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

第三宗案件的承批人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裁定司法上訴敗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12/2019號案和第13/2019號案以及中級法院第155/2017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