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務局持續打擊公共停車場濫泊情況,今年上半年共處理30宗轄下公共停車場的濫泊個案,較去年同期減少7宗,跌幅約19%;當中,輕型汽車佔21部,其餘則為電單車。交通事務局再次提醒駕駛者使用公共停車場必須遵守相關規章規定,切勿濫泊,違者定必依法處理。
為合理使用及避免公共資源浪費,交通事務局按照《公共泊車服務規章》規定,對濫泊車輛開展處理程序,今年上半年發現的30宗濫泊個案中,有4部車輛的車主在進行移離車輛程序前已繳交相應款項及把車輛駛離,26部車輛則經局方、警方或管理公司拖至存車場;而被拖走之車輛中,有11部車輛已被取回,5部車輛已執行強制註銷、註銷或歸政府手續,其餘10部則待車主認領或進行相關程序。
車輛連續停泊逾八日視濫泊
根據《公共泊車服務規章》,車輛在公共停車場連續停泊逾八日、停泊在留用或私人泊車位、停泊在妨礙場內運作之位置或佔用多個泊車位均視為濫泊;交通事務局可與相關部門執行處罰程序,包括對有關車輛開立罰單、上鎖、拖走並存放於存車場內;有關車主在接獲有關通知後90日內未認領相關車輛即視其為棄置,車輛會被轉交予財政部門拍賣,車主則繼續被追討過程中涉及的泊車、移走及按日計算之存放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