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一月三十日第5/95/M號法令》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一月三十日第5/95/M號法令》行政法規草案。

為配合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的規定,高等院校須符合高等教育法律所載的組織及管理要件,因此,有需要修訂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的機關設置。為此,制訂了《修改一月三十日第5/95/M號法令》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增設校董會及學術及教學委員會。校董會為負責訂定及執行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的教學策略的最高機關。校董會成員包括保安司司長、保安範疇的多名領導和主管,以及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的其他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的成員任期為三年。學術及教學委員會為負責訂定所開辦課程的學術及教學事宜的諮詢機關。

二、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的領導層由一名校長及一名副校長組成,下設三廳五處:研究及發展廳負責編製課程大綱,並確保其執行及開展恆常評估;教務廳負責對頒授學位課程的學生提供教學,以及為進入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人員進行一切基礎培訓;總務廳負責後勤及行政輔助。

三、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可開辦其他頒授文憑及證書的課程、各類補充培訓及基礎培訓課程,以及還可自行或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其他高等院校聯合開辦授予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的課程。

四、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的編制人員,按原職程及職階轉入新架構。

草案建議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