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澳門理工學院章程》行政法規草案。
為配合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的規定,高等院校須符合高等教育法律所載的組織及管理要件,因此,有需要修訂澳門理工學院的機關設置。為此,制訂了《澳門理工學院章程》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草案建議增設校監。校監為行政長官,主要職權為核准及頒授名譽博士學位及其他名譽榮銜,以及主持各項由學院舉辦的活動及儀式。
二、草案建議增設校董會。校董會為負責訂定及執行學院發展方針的機關,成員包括院長、學院的主管及代表、政府代表、校友會代表、學生會代表,以及八至十五名被公認在科學、經濟、社會事務、教育及文化領域有成就的人士;主席及副主席從被公認有成就的人士中委任。
三、澳門理工學院由一名院長、最多兩名副院長及秘書長領導。院長由校董會建議,並由監督實體任免。院長為領導學院學術及行政的最高機關,須向校董會負責。
四、草案建議設立行政管理委員會及學術委員會,分別負責確保學院的行政、財政和財產管理,以及指導學院的教學及科研工作,確保學術的高水平及嚴謹性。
五、調整澳門理工學院學術單位組成。學院下設高等學校承擔學術工作,當中包括:藝術高等學校、應用科學高等學校、管理科學高等學校、人文及社會科學高等學校、健康科學及體育高等學校,以及語言及翻譯高等學校。此外,學院按其發展需要,設有獨立學術單位:“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博彩旅遊教學及研究中心、葡語教學及研究中心、機器翻譯暨人工智能應用技術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教與學中心、持續教育中心,以及長者書院。
六、澳門理工學院可開設並頒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課程,以及其他榮銜、文憑及證書。
七、澳門理工學院的工作人員,其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並按原職程及職階轉入新架構。因應組織架構調整,草案建議增加十一名工作人員,年度預算約增加澳門幣八百八十萬元。
草案建議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