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第15/2019號法律《關於毛坯鑽石國際貿易的〈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執行法》的補充規定”行政法規草案。
根據第15/2019號法律的規定,須以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證書的簽發程序、相關的經營准照,以及進出口准照、轉運准照的特別制度。為此,特區政府制訂了“第15/2019號法律《關於毛坯鑽石國際貿易的〈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執行法》的補充規定”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毛坯鑽石進口、出口、轉運、買賣或運輸業務的經濟活動經營人,須向經濟局申請經營准照。經營准照的有效期為兩年。
二、進口、出口或轉運毛坯鑽石,亦須向經濟局申請相關准照及《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的證書。證書的有效期不超過60日,而出口准照、進口准照及轉運准照的有效期則為30日。
三、草案亦規定了申請上述准照及證書所需提交的文件資料,並訂定了毛坯鑽石的進口和出口的查驗及檢驗措施。
草案建議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