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日前揭發的兩宗性騷擾和暴露行為的案件,檢察院正依法定程序偵辦。
案情顯示,首宗案件的嫌犯為一名汽車駕駛教練員,其涉嫌在教車期間多次藉故觸摸一名女學員的身體敏感部位,甚至強迫女學員觸碰嫌犯的下體。檢察院經初步偵查,目前以嫌犯涉嫌觸犯《刑法典》第164-A條規定的“性騷擾罪”展開相關程序。案件不排除存在觸犯《刑法典》第158條規定和處罰的“性脅迫罪”的可能。
另一案件的嫌犯為一名物業管理員,其於案發日晚間在北區某公園內借機坐在一名女子附近,並突然向受害人露體及作出不雅行為。經初步偵查,檢察院目前以該男子涉嫌觸犯《刑法典》第165條規定的“暴露行為罪”立案處理。
根據《刑法典》規定,“性騷擾罪”和“暴露行為罪”兩項罪行一旦成立,行為人均可最高被判處一年徒刑或罰金,同時,對觸犯“性脅迫罪”者,《刑法典》科處二年至八年徒刑的處罰。
目前,檢察院已在案中對兩名涉案嫌犯採取強制措施,並對案件繼續進行後續偵查。
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嚴重侵害受害人的身心權益,刑事法律對該等犯罪定有嚴格的刑事處分,為此,倘市民知悉相關犯罪行為之時,請及時向警方和檢察院作出檢舉追究,藉以打擊相關犯罪並共同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