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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辦就天眼系統中應用面容識別技術一事作出說明


因應部份傳媒及公眾人士對有關具警察當局身份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在公共地方裝設及使用的錄像監視系統(俗稱“天眼系統”)中應用面容識別技術一事之討論及關注,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下稱“個資辦”)特此說明。

業界對“系統”一字之使用範圍比較廣泛,“面容識別系統”一般僅是指目標為應用面容識別技術識別個人的應用軟件及周邊設備,在某些為其他目的設立的系統中起相關輔助作用,而不是指獨立的、綜合性的、以面容識別為核心目的並派生其他用途的信息處理系統。考慮到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中規範的“系統”有一個比較確定的概念,“在天眼系統中應用面容識別系統”一說可能會帶來不同理解,故個資辦使用“在天眼系統中應用面容識別技術”的表述,以便在個人資料保護範疇更準確地作出解説。

在過去一段時間,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與個資辦一直就相關事宜保持溝通,並曾向個資辦提出其計劃中考慮的不同方案。個資辦在經過認真考慮後,否決了一些方案或方案內的部份內容,並對一些方案內容表達了保留意見或修改意見。在這個過程中,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一直保持尊重、合作與務實之態度,基本上按個資辦之意見和建議推進工作。對於個資辦曾反對之方案,甚至是有保留之方案,均已經放棄採用。

個資辦在確保不影響公共安全之前提下,認為可以向公眾解釋一些個資辦在此事上的基本觀點,以提高相關事宜的透明度:

  1. 在天眼系統中應用面容識別技術主要是起輔助警方工作的功能。一般而言,存在三個主要輔助功能:一、在已有某人資料的情況下,可在已攝錄影像中尋找此人的位置。例如,在劫案發生後,已有一名確定之嫌疑人,通過面容識別技術尋找其曾出現之地點及相應時間。二、在已攝錄影像中,對某人之身份進行識別或認證。例如,在劫案發生後,已在錄像系統中取得某嫌疑人之影像,可通過面容識別技術嘗試在警方已掌握的一批懷疑人物的資料中配對確定此人的身份。三、在已攝錄影像中,可通過分析一犯罪行為或預備犯罪行為之特徵,尋找可能之嫌疑人。例如,在劫案發生後,以面容識別技術分析已攝錄影像,尋找在某地點出現頻率不正常地高之人物,以提示操作人員考慮進一步分析其是否有俗稱“踩點”之預備犯罪行為,從而分析其是否有可能是嫌疑人。
  2. 這些輔助功能,在沒有應用面容識別技術時也完全可以由警員以人工方式(例如:單純以肉眼進行比對)進行。因此,在性質上來說,其主要作用只是提高工作效率、減省人力資源,通過軟件分析並向操作人員發出相應提示以輔助其進一步分析和考慮,並不是完全代替警員之工作,更非代其作出專業的判斷。
  3. 這些輔助功能之應用,需要由操作人員輸入比較確定的嫌疑人或嫌疑人特徵,選定為分析目標的已攝錄影像,然後進行比對。雖然面容識別技術需要無差別地分析在相關已攝錄影像中出現的所有人的面容特徵,但僅僅會就符合配對要求的情況做出提示,對不符合配對要求的個人之面容特徵等資料會即時刪除或在完成工作後刪除。而對上述已攝錄影像的使用,仍必須嚴格按照第2/2012號法律第三章規範等規定進行。
  4. 事實上,這些輔助功能之應用,必須確保不改變整個錄像監視系統完整地受第2/2012號法律規管之性質,不改變資料處理之目的,不減少當事人受該法律保障之任何權利等。

個資辦會繼續與相關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保持溝通,及時瞭解相關工作進度,協調、監察當中的個人資料保護事宜。